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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99号

向某某与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柏某某,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99号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贺伟,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永民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