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美荣。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刘美荣给付物业费348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美荣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兼
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