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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088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被执行人周悦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兰,周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88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24年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官里庄村。

被执行人:周悦洪,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尚水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被执行人周悦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