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负责人林福船,主任。被执行人姜玉浩,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半壁店村。被执行人王志胜,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半壁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玉浩、王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招执字第10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成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