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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309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金忠,师俊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杜金忠。被执行人师俊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金忠与被执行人师俊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