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徐存,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大路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邱宪国,厂长申请执行人徐存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大路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3586.54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判员王兆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