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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46号

潘传华与陈伟局、陈伟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传华,陈伟局,陈伟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乳源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