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0076号原告韦有敬,居民。原告姜涛,居民。原告姜志,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晓,居民。被告姚龙,居民。
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与被告姜晓晓、姚龙民间借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有敬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坡、被告姜晓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诉称,2012年12月份,被告共欠原告款220000元,并书写欠条。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姜晓晓辩称,欠货款属实,借10000元是与被告姚龙共同使用。被告姚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与被告姜晓晓、姚龙签订了土石方供货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姚龙、姜晓晓,乙方韦有敬、姜涛、姜志,为满足甲方工地回填需要,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供应土石方。
一、风化沙结算价格38元每方;
二、结算方式供料后700车7个工作日内结算,款打到姜志卡号。
三、甲方保证乙方款项如不履行结算时间,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所保证的房产及挖掘机。房产为姜晓晓名下第100140779号,挖掘机为姚龙名下,乙方确保甲方财产看管无丢失。甲方负责墟沟交警交通查车,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确保甲方供料,乙方保证合同签订后12日内将所定数量供齐,如产生损失乙方承担甲方损失。合同签订后,三原告即送风化沙给二被告在连云区的工地,被告雇佣王超、聂斯远、江明在工地负责收风化沙并开具收据。2012年10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风化沙款68000元,由二被告立欠据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据内容为:欠韦有敬风化沙工程款陆万捌(扒)仟元整,以下工程款票以38元每立方米结算,有多少票结多少帐。姜晓晓、姚龙分别签名。2012年11月13日,被告姜晓晓出具证明,内容为:姜晓晓、姚龙与姜涛、韦有敬、姜志签订的土石方供货协议后,姜涛、韦有敬、姜志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经双方核算,我和姚龙欠姜涛、韦有敬、姜志工程款205000元(包括借现金10000元,欠68000元工程款和收据),姜涛、韦有敬、姜志手中的收据103张,有姚龙雇王超、聂斯远、江明签发均予以认可属实,姜晓晓。原告提交收风化沙收据103张,计3400方,计货款129200元(3400方×38元/方);其中有2张注明已付,王超开具的收据号码为571253、571255,计货款2508元,2张由陈凡开出的收据号码为5746258、5746259,计货款2508元,1张由秦涛开出的收据号码为5746298,计款1254元,被告雇佣的王超、聂斯远、江明三人分别开具的收风化沙收据共计98张,计货款122930元(129200元-2508元-2508元-1254元)。另查明,2012年10月18日,被告姜晓晓书写借条一张,借原告韦有敬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协议书、欠条、证明、收据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晓晓向原告韦有敬借款10000元,姜晓晓、姚龙尚欠韦有敬、姜涛、姜志货款190930元(68000元﹢1229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姜晓晓辩称借款是与被告姚龙共同使用,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韦有敬要求被告姜晓晓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要求被告姜晓晓、姚龙给付货款1909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晓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有敬借款10000元。
二、被告姜晓晓、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货款190930元。
三、驳回原告韦有敬、姜涛、姜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姜晓晓、姚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22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秦 磊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