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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0号

祝瑞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祝瑞栋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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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瑞栋,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武义县。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日,永康市公安局移送武义县公安局管辖。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祝瑞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金某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祝瑞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告人祝瑞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瑞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瑞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瑞栋撤回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亮

审 判 员  陈 欢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吴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