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10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
被执行人:房本玉
被执行人:刘文科
被执行人:赵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房本玉、刘文科、赵慎强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