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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81号

原告刘小荣诉被告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荣,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刘小荣,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55号。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小荣诉被告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荣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本院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刘小荣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