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刘小荣,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55号。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向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小荣诉被告陕西伟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荣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本院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刘小荣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