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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4-2号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4-2号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捷。

委托代理人:金丹俊。

委托代理人:陈剑。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人民币2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