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4-2号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捷。
委托代理人:金丹俊。
委托代理人:陈剑。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人民币20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义乌市考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