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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206号

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万义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万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爱如。委托代理人姚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义军。委托代理人石静丰。

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