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爱如。委托代理人姚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义军。委托代理人石静丰。
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