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京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管文进。委托代理人夏明福。原告葛金宝。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胜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管文进、葛金宝与被告中南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文进、葛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益成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人民陪审员 魏熙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