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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48号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工。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唐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