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工。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唐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工。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唐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