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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249号

张永会与安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会,安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张永会,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唐县。被告安立柱,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唐县人,系京POTT**轿车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会诉被告安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安立柱驾驶的京POTT**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安立柱驾驶的京POTT**轿车一辆查封于唐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张瑞珍

审判员  王永琐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和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