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玉田县窝洛沽镇孟二庄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甲,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玉田县窝洛沽镇孟二庄村村委会主任,群众。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乙,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玉田县窝洛沽镇孟二庄村村委会副主任,中共预备党员。2012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玉田县窝洛沽镇孟二庄村村委会委员,群众。2012年6月3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2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2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东升,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中共党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犯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白某犯行贿罪,被告人赵东升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孟某甲、王某甲、张某、白某、赵东升,被告人孟某乙及其辩护人张志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白某为能顺利承建玉田县窝洛沽镇孟二庄村村民饮水安装工程,经被告人赵东升介绍认识孟二庄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村委会副主任孟某乙等人,被告人孙某、孟某乙通��被告人赵东升各收受被告人张某、白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东升收受好处费1万元。被告人孙某、孟某乙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向被告人张某、白某透露村工程预算标底,使二人顺利中标并承建该工程。为使该村干部予以照顾,被告人张某、白某送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则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白某二人借用他人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张某、白某承建,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极提供帮助。工程完工后,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被告人张某、白某送给被告人孙某、孟某乙各人民币1.5万元,送给被告人孟某甲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赵东升将赃款全部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张某、白某、赵东升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张某、白某、赵东升的供述;证人李某、孟某丙、王某乙、孟某丁、关某的证言;标底情况;玉田县水务局证明及农田水利科档案;合同书;记帐凭证;窝洛沽镇政府证明;结算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罚款收据;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移交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白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赵东升为使被告人张某、白某获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孙某、孟某乙介绍���赂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孙某、孟某甲、孟某乙、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张某、白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赵东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孟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孟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白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赵东升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孙某、孟某甲、���某乙、王某甲、赵东升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德瑞
代理
审判员 桑泽涛
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海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