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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41号

刘小斌申请执行刘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斌,刘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斌,男,1979年4月13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占文,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刘小斌申请执行刘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请求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租金1万元,租金11万元自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4536元以及诉讼费1280元。执行中,本院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15886元,扣收了执行费70元。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