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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一初字第97-3号

吴登寿、王观慧等与尹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登寿,王观慧,钟赛娟,李建耀,曹庭,刘珠泉,李某1,全永兵,李某2,傅琪飞,黄钟学,庄谋,陆海文,尹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吴登寿,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王观慧,女,汉族,住遂溪县。原告钟赛娟,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李建耀,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曹庭,男,汉族,住遂溪县。原告刘珠泉,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全永兵,男,汉族,住廉江市。原告李某2,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傅琪飞,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黄钟学,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庄谋,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陆海文,男,汉族,住遂溪县。被告尹振华,男,汉族,湖南省人,湛江市霞山区餐某天下饭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钟学等13人诉被告尹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工资为由,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钟学等1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毅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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