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