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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722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傅永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武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