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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362号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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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