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搜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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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