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8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在(略)。负责人(略)。委托代理人郑海平,该分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遗失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开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1047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收款人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孔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