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琴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11月24日下午,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的万象城H&M店内窃得单肩包1只、男式拼接皮衣1件、男式白色大衣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970元)。案发后,追回全部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单位代表喻晓虹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亚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项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