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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53号

王安益与张如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安益,张如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53号

原告:王安益。

被告:张如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益诉被告张如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元,由原告王安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褚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