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3号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沈青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沈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青,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诉被告沈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于2013年1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