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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99号

金建樵与方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建樵,方永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金建樵。

被告:方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樵诉被告方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