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0号
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陈水炯。
原告:屠飞苗。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旭燕。
被告: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蒋建球。
被告:吴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陈水炯、屠飞苗与被告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蒋建球、吴水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柴建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