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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0号

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陈水炯等与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蒋建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陈水炯,屠飞苗,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蒋建球,吴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0号

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陈水炯。

原告:屠飞苗。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傅旭燕。

被告: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蒋建球。

被告:吴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陈水炯、屠飞苗与被告诸暨市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蒋建球、吴水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邦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柴建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