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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法执字第7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与张永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张永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齐聪,行长。被执行人张永力,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力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应予解除2011年8月2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永力所有的坐落在平山县温塘镇住房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力所有的坐落在平山县温塘镇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