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郑瑞霞。
委托代理人:陈显明、俞越华。
被告: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霞与被告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傅国兰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