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裘建设。
被告:樊银。
被告:杭州小天鹅康华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杭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林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建设诉被告樊银、被告杭州小天鹅康华洗衣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裘建设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洪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