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天祥,男,195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张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祥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一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为民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刘召江二0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