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英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积考。
原审
被告:周朝顺。
上诉人温州英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积考、原审被告周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温州英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英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胡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