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69号

吴银春与周明忠、沈亚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银春,周明忠,沈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吴银春,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明忠,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租住光彩小区。

被告:沈亚民,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禹会区钓鱼台街道退休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在审理原告吴银春诉被告周明忠、沈亚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春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明忠、沈亚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银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银春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