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91号
原告:王安沛,男,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汉中市振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东门外柿园新村铭爵大厦1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侯东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沛与被告汉中市振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沛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沛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安沛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