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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38号

杜雪祥与杜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雪祥,杜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38号

原告:杜雪祥。

被告:杜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雪祥与被告杜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杜雪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