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38号
原告:杜雪祥。
被告:杜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雪祥与被告杜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杜雪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