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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615号

杨兴元与单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兴元,单学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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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杨兴元,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高新区博林家俱广场业主,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学清,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元与被告单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元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