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杨兴元,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高新区博林家俱广场业主,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学清,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元与被告单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元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