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杜商初字第34号

郑礼刚与林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礼刚,林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34号

原告:郑礼刚。

被告:林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刚与被告林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