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34号
原告:郑礼刚。
被告:林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刚与被告林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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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礼刚与林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34号
原告:郑礼刚。
被告:林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刚与被告林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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