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波威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世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小国。
上诉人石狮市波威兰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1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所在地或加工行为地均在石狮市,故本案应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所提交与石狮市波威兰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第十条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明确约定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甲方即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杭州诗庭梵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石狮市波威兰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江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