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某公司。
被告陈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