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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某公司,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某公司。

被告陈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