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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官乐智与被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官乐智;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官乐智,男,194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香店办事处小官庄村47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4910070216。委托代理人谭兴江,男,1954年6月14日生,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7978-X。法定代表人孙文韬,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官乐智所有经济损失35000元,于2013年2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就原告官乐智受伤一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邮寄费6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官乐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潘汝锋

审 判 员  于建平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