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学。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成,居委会主任。申请人范立学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黄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执行的标的物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范立学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