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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20号

范立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立学,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学。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社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成,居委会主任。申请人范立学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黄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执行的标的物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范立学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