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籍艳芹,河北省武安镇复兴街农行家属楼4单元503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春安,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寨子村25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境利,河北省武安镇复兴街农行家属楼4单元503室。
上诉人籍艳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文明
审判员 徐世民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