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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籍艳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籍艳芹,河北省武安镇复兴街农行家属楼4单元503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春安,河北省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寨子村25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境利,河北省武安镇复兴街农行家属楼4单元503室。

上诉人籍艳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文明

审判员  徐世民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