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红,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彦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晏航舰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储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