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月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力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修民,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董金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徐隋军,男,住址沈阳市。
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淑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