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56号

周红梅与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56号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周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孙文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