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曲双武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双武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姝 来自:
原告曲双武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曲双武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双武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