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62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风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六安先锋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住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申请执行人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先锋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5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六裕执字第00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