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万。被执行人张海建、张绪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位于苘山镇中韩路甲4-7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2012)威民一终字第501号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