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桑志飞。
委托代理人:魏文辉。
委托代理人:邓军民。
被告:吴亲武,
委托代理人:徐海建。
被告:周起法,
委托代理人:潘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志飞与被告吴亲武、周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志飞于2013年2月4日以情况有变化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志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松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骆 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