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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128号

桑志飞与吴亲武、周起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桑志飞,吴亲武,周起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桑志飞。

委托代理人:魏文辉。

委托代理人:邓军民。

被告:吴亲武,

委托代理人:徐海建。

被告:周起法,

委托代理人:潘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志飞与被告吴亲武、周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志飞于2013年2月4日以情况有变化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志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松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骆 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