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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行执字第60号

(2012)华行执字60号,XX质监局与颜务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颜务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迎宾路。被执行人颜务阳,男,45岁。本院在执行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湘永江)质技监罚字(2012)第B01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务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结案的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行执字第60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廖能浩

审 判 员  周 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毛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